江苏金晓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金晓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其他行政管理行政行为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苏01行初491号
原告江苏**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十月科创园广月路****。
法定代表人陈红梅,江苏**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瑾、陶然,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住所地,住所地南京市升州路**iv>
法定代表人陆永泉,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厅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其他行政管理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江苏**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研究决定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江苏**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洪 途
审判员 王玉刚
审判员 付 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董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