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1322号
原告:江苏**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栖霞街道广月路****。
法定代表人:陈红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可勋,江苏兆仕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曙光光纤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晖中街******
法定代表人:曾大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裁定理由:原告江苏**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曙光光纤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江苏**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定结果:本案按原告江苏**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曾 洁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楠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