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晓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金晓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从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3民初140号
原告:江苏**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388612883,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栖霞街道广月路****。
法定代表人:陈红梅。
被告:南京从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MA1QF8YH,住所地南京市,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福英路**大******楼**。
法定代表人:景志强。
原告江苏**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从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2021年1月5日,本院向原告江苏**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要求原告江苏**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自收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缴诉讼费9422元,逾期不缴纳的,视为按原告江苏**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现原告江苏**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将诉讼费缴纳至指定账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的,经人民法院通知后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本案中,本院已向原告江苏**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但原告江苏**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法应裁定按原告江苏**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睿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国庆
书记员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