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晓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12001号 原告江苏**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街道广月路26号S08、S12栋。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街16号。 法定代表人张进。 原告江苏**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0元,减半收取945元,由原告江苏**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