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宝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新安宝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中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执15859号

申请执行人:新安宝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鹤州恒丰工业城B17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7754X6。

法定代表人:罗维忠。

被执行人:中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商业文化中心区天利中央商务广场(二期)C-30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51505728。

法定代表人:杨建权。

申请执行人新安宝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5民初148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390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已将全部执行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5750元已依法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粤0305执15859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 睿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