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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宝杰律师事务所与深圳市新安宝安防器材设备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6民初2611号

原告广东宝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创新路广场一号1009室。

负责人***。

被告深圳市新安宝安防器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43区安乐村委一队(安乐工业园)第C栋6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李胜,户籍住址。

上述原告与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宝杰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863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