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启盟计算机有限公司

海南启盟计算机有限公司与迈讯智能系统(海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琼01执509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启盟计算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译升。
被执行人:迈讯智能系统(海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菁。
本院依据海南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7月8日作出的(2020)海仲案字第172号裁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启盟计算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迈讯智能系统(海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是:向海南启盟计算机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357128.6元及利息(待算)。另,本案执行费为5256.93元(暂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经2020年7月28日和2020年8月25日两次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迈讯智能系统(海南)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金融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经到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海口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2020年8月25日,办案人员前往被执行人迈讯智能系统(海南)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没有找到该公司,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8月25日,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迈讯智能系统(海南)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20年8月2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海南启盟计算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译升,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应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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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唯一码









审 判 长 苏 铭 审 判 员 唐 平 审 判 员 何 芳







二O二O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林文立 书 记 员 陈丝蓉





附适用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撰稿:苏 铭 校对:林文立 印刷:何宗谦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7日印制





(共印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