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智信世创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郑州华鹏电缆桥架工程有限公司诉上海智信世创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105执3770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华鹏电缆桥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化工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鹏,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智信世创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八路11号院1号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魏星,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郑州华鹏电缆桥架工程有限公司诉上海智信世创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民再第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上海智信世创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郑州华鹏电缆桥架工程有限公司货款562354元。上海智信世创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州华鹏电缆桥架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上海智信世创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前、6月30日前、7月31日前、8月31日前、9月30日前、10月31日前分别向郑州华鹏电缆桥架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00000元、50000元、100000元、50000元、50000元、82599元。因当事人各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继续强制执行已无必要。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执行期限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37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海亮
审判员  王 千
审判员  李小涛
书记员  郭建锋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