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立沃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宇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立沃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23728号
原告:广州市宇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大观南路26号60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0506228013。
法定代表人:谢凤。
被告:广东立沃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云山西路2号帝景国际商务中心综合楼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25068213B。
法定代表人:柳臻。
原告广州市宇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立沃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宇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立沃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宇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彭 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赖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