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立沃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立沃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与魏彭聪、惠州市善信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1302执3265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立沃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演达一路海燕玉兰花园龙腾商厦13楼09号。
法定代表人:柳臻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惠州市。
被执行人:惠州市善信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惠州市江北24号小区新江号18号中惠公寓8层08号房。
法定代表人:彭学军。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立沃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州市善信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城法民二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惠中法民二终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惠州市善信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支付1039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按上述判决规定履行还款义务,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含银行、房产、土地、车辆等),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故此,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1302执326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限间,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健
审判员卢耀
审判员*立灿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