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25财保133号
申请人:贵州***和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都匀路89号金利大厦商业写字楼及商铺第B幢(B1)单元11层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337373849Y。
被申请人:瓮安县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银盏镇太平社区麒龙财富中心A幢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56839943659。
原告贵州***和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瓮安县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瓮安县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61456.58元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出具相应金额的保单保函予以担保。若申请人的申请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该公司在担保金额内向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瓮安县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限额人民币261456.58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保全费1828元,由申请人贵州***和智能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家烈
审判员 刘忠明
审判员 贺光群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兴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