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91民初22919号
原告:成都海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6号3号楼3A0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道融民舟(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道融民舟(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利(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裁定理由:原告成都海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利(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成都海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结果:本案按原告成都海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