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亿鸿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立飞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亿鸿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信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天威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南京立飞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亿鸿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信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天威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1-24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雨商初字第358号
原告南京立飞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高新开发区软件中心5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恩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雄伟,江苏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亿鸿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郁金香路30号901室。
法定代表人周银宝,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许辉,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莹,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信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西春路1号北楼6层604室。
法定代表人吴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许辉,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莹,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天威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将东北路388号正泰大厦三单元27楼。
法定代表人何峥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志㭎,男,1978年1月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韩冰,女,1978年6月15日生,回族。
本院在受理原告南京立飞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亿鸿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江苏信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天威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南京立飞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京立飞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立飞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395元,减半收取4697元,由原告南京立飞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书剑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许 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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