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京0108民初12993号
原告:北京华友联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13号院1号楼4C5室。
法定代表人:田海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恒,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宇金信(北京)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泉河路68号8号楼18层18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京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群,北京市中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华友联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友公司”)诉被告北京华宇金信(北京)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恒、被告华宇公司代理人江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技术服务费677990.46元(2015年4月至2015年12月);二、逾期付款的违约金311968.99元(计算至2016年11月9日),并判令被告以677990.46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计算,支付原告自2016年11月10日至该款付清时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三、原告因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14500元;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华友公司诉称,原告自2015年4月起为被告提供技术服务,随后双方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合同期限自2015年5月4日至2016年5月3日止。合同约定,被告应按照月向原告支付技术服务费。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服务费拖欠的月份为2015年4月至6月,10月至12月,共计677990.46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未能按时向原告支付技术服务费,除技术服务费外,每逾期一天,须按经双方确认的《技术服务费结算单》应付款项的0.1%支付违约金,由此发生诉讼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严重影响,故诉至法院。
被告华宇公司答辩称:首先,合同签订日期是2015年5到2016年5月,2015年4月不在服务期内所以被告只认可合同期内的数额;被告认可2015年5、6、10、11、12月的费用,7、8、9月我方已经支付了,5、6月份的费用是在2015年11月20日才进行结算,付款原则是先结算的先付款,所以2015年5、6月结算较晚,被告不是不向原告付款,但是原告没有告知我们就起诉了;第二被告并非拖欠付款,因为合同没有约定每月8号双方结算,只是说每月8日提交结算凭据,也未约定确认结算后多少日进行付款,所以我们没有拖欠付款。诉讼后我们也没有付款,原因是原告起诉我方,在诉讼期间,因此我们不能算是违约,不应该计算违约金。第三,我方认为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约定太高,按照此价格计算现在的金额已经超过本金,被告没有违约故意。
经审理查明:
2015年5月,华友公司(合同乙方)与华宇公司(合同甲方)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约定:
第一条,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根据甲方实际需求,乙方利用自身的人力资源以及专业技能,采取乙方派员到甲方现场服务的模式,按时、按量、保质完成为甲方的技术服务工作。1第二条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12.1甲方权利申方对乙方提供的技术人员进行面试,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乙方人员进行选择;对选定人员的面试考核结果需经甲方书面确认。2.1,2甲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对已选择的乙方技术人员按照甲方内部规章触睦进行管理。2.1。s入场考查期。甲方如认为已选定的乙方技术人员在工作8日内,不能满足甲方的实际需要,甲方可无条件要求乙方进行人员更换或撤回嚷乙方人员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为甲方提供更换的技术人员。在入场考查期内因不符合甲方要求被退回的人员,甲方不予服务费用结算,其中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2.1。4甲方不鼓励加班。若因项目工作需要,甲方可以适当要求乙方人员加班。加班1费用由甲方与乙方加班员工直接结算,具体遵从甲方现有的员工加班费用标准。2。1。5为员工个人的原因,其个人的任务未能按时完成,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人员额外I加班完成,此类加班甲方不手支付任何费用。2.2甲方义务2.2.1甲方有责任保证乙方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2,2,2甲方有责任制定科学合理的计划,合理安排部署乙方人员工作,保证项目进展的高效有序,2,23甲方负责提供工作场地及所需设备。2.2.4甲方应指派负责人贺复生(或该负责人克指定如下人员:孙海旭,如以上人员签字与负责人签字具同等法律效力)代表甲方公司在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文件上签字;若该负责人未履行签字义务或离职,甲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接管该项目的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否则文件以任何甲方人员签字为准。同时甲方负责人应在乙方纸质员工月度考勤手册及考勤汇总表上签1字,以明确乙方工程师的工作情况,并每月2号前c如遇法定节假日则相应顺延,,甲方提供上月的乙方人员考勤记录,其中包括乙方技术人员在甲方有效工作时间《此处不含加班时间,加班的情况另有规定》的记录和月魔考核,该考勤表作为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的唯一核算标准;如甲方未按时未在考勤表上签字确认则结算时以乙方提供数据为准。2.2,5由于甲方因工作需要而安排的出差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乙方人员在出差工作1中的住宿费,交通费及出差补助f出差补助按甲方公司的标准直接发放给乙方员工),均由甲方承担。2.2.6乙方服务人员由于甲方的过错在甲方或甲方客户场地发生人身意外伤亡,甲方1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c包括但不限于由此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律师费、鉴定费、公证费等一切相关费用)。2.2.7甲方不得在一年之内将乙方服务人员吸纳为甲方正式员工,如确因工作需要,双方应友好协商,甲方在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方可吸纳。2.2.8甲方应根据本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关于费用及付款方式的约定,按期支付乙方技术服务费用。2。2。9在乙方提供的技术服务人员工作一个月后,甲方如果需要提前中止全部或部分1协议,应提前10天通知乙方,2.2.10甲方应承担乙方员工因加班而产生的交通费用。2.2,11甲方应当确保乙方人员的工作任务量,若由于甲方任何原因造成乙方软件开发人员的待工,则待工时间视同工作时间。2,3乙方权利2.3.1乙方有权了解甲方项目的实施进度,2.3.2乙方有权了解乙方提供的技术服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的工作内容及表现。2,3.3如因甲方原因造成项目的延期l,项目周期应相应后延,:由此给甲方或甲方客户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2.3.4加班费,加班的定义:加班是指在节假日、年休假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或甲方规定的休息时间仍然照常工作的情况(节-日指法定的节日,假日指周末,甲方规定的休息对闯指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加班的具体规定及费用标准按照加班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支付。1加班时间的计算方法:加班时间的计算单位为4小时;不到4小时的,不予计算。2.3。5出勤要求员工打卡要求:(1)乙方人员在甲方现场每天应亲自打2次指纹卡,上午在9点之前、下午在18点I之后,(2)如忘记打卡,应及时找外包管理专员说明情况,并填写《临时签到表》,方可计11考勤:否则按迟到、早退或旷工处理,迟到s早退,脱岗、旷工:c1,迟到、早退:每天9:10后,9:30前到岗者为迟到,17:30至18:oo内离岗Il者为早退。外派员工每月迟到、早退不得多于两次,每月迟到、早退三次c含,以上超出部1次从月底核算中扣除0.5天考勤,也可使用0,5天的加班单抵扣,(2)脱岗:是指在上班时间内,无故离开工作岗位30分钟以上的,脱岗时间低于21小时曲按照旷工半天处理,脱岗2小时以上按照旷工一天处理,,,矿工;外派员工缺勤且未事先征得甲方管理人员的同意,视为旷工;员工未办11理请假手续g:30后到岗,17:30前离岗的,视为旷工。旷工不到半天者按半天处理,超I过半天不到一天者按一天处理,旷工半天扣发1.5日工资;旷工一天,扣发3日工资;当月累计旷工3日者扣发乙方o.5个人月同等级别人员工资,连续旷工5个工作日c含,以上者I1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立即辞退该员工,扣发乙方l、个人月同等级别人员工资。12,4乙方义务2.4.1乙方有责任保证乙方人员在约定的时间内按时到位,以保证甲方项目能够如期启动,。2.4.2乙方有责任保证按甲方要求补充乙方离岗人员。2.4,3外派人员需自带办公电脑,或由乙方公司提供,乙方应向乙方入场的移动应用I开发人员提供相关设备,此用由乙方承担。2.4,4乙方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的工资+福利、保险由乙方承担。2.4:5乙方同意在本合同项下产生的全部知识产权及及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发明、设计、实用新型专利、著作权以及商业秘密的全部权利,由甲方独家享有2.4.6乙方就本合同下任何工作所产生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和利益1益应归甲方所有。2.4.7乙方在本协议期内及协议期满结束后的一年内都不得将技术秘密泄露给本协议当事人双方以外第三方。三、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本合同自2015年5月4B起,至2016年5月3日止: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双1方如有继续合作意向,本合同继续有效,届时只需追加附件c格式见附件一、附件二、附件1三、附件四、附件五)即可。四条报酬及支付方式4.1技术服务费标准:—2甲乙双方协商后,甲方将以人。月费用方式结算劳务费,每人每月费用单价为:中级开发工程师:¥I3.000元人民币/月,结算方式,人月费用/当月应出天1数事实际出勤天数;高级开发工程师:芏境000元人民币/月,结算方式:人月费履/当月应出天I数*实际出勤天数;个资深工程师:兰丛L000L元人民币/月,结算方式:人月费用/当月应出天数掌1实际出勤天数;如在服务期间,乙方工程师费用发生变动,双方届时可追加附件,,附件五,I费用结算时以附件五最新签订日期为准,申方应按月向乙方支付规定的技术服务费,法定节假日如因甲方原因提前放假,—1甲方仍需支付乙方该节假日期间的技术服务费用,4.2付款方式:4。2。1乙方销售人员每月8号c如遇法定节假日。则相应顺延,根据实际工作时间填d上个月纸质和电子版的《技术服务费结算单》c见附件四,,并同时提交给甲方,1经双方签字认可后,按照该《技术服务费结算单》计算上个月款项,4.2.2甲方应根据双方确认后的《技术服务费结算单》(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确认《别术服务费结算单》,以乙方提交为准),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费。4,2,3乙方的银行信息如下,一旦乙方的银行信息发生变更,乙方应在甲方支付服务I费前十个工作日给予书面通知。户名:北京华友联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账号:110909867310601户行:招商银行双榆树支行联系人:许菲电话:138XX****XX;1第五人员安排项目期内如遏特殊原因发生人员变动,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友好协商的原则协调解决,11并遵守以下条款:’15。1人员更换甲方根据项目需要通知乙方人员更换方案,乙方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应技I术服务人员至甲方进行面试考核+考核通过,由甲方填写《人员更换记录表》c见附件一,II并安排工作。如未通过面试考核,乙方负责继续更换人员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解决。乙方人员因故不能为甲方提供技术服务时,乙方应在其人员离岗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1相应技术艔务人员至甲方进行面试考核,考核通过由甲方填写《人员更换记录表》c见附件1|一)并安排工作。如未通过面试考核,乙方负责继续更换人员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解决。15.2人员增加如甲方因项目需要增加人员的,双方项目负责人对《人员增加记录表》(附件二)签字I即可,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人员缩减项目期间,甲方如向乙方提出缩减人员的要求,需提前lo个工作日向乙方说明原因,1由甲方填写《人员缩减记录表》c见附件三)。并按乙方人员实际工作天数向乙方结算费用。以下情况缩减人员无需事先通知乙方:5。3.1乙方人员有违反劳动法及国家其他相关政策法规行为的,5.3.2乙方人员有恶意破坏项目组工作,以致对本项目造成重大危害的,5。3.3乙方人员在项目期间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c甲方必须是客观判1I断)s1第六条工作时闯乙方人员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遵守甲方项目实际要求,1第七条安全保密7.1乙方人员在进行技术服务过程中,所有人员要严格遵守曱方的信息安全保密制度。严禁复制、盗用甲方的所有信息,一旦发现,乙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X窖甲乙双方对合恩正文、合同附件及与项目中相关的技术文档中的商务内容及技杀内容保密,不得故意或无意地透露给第三方,违反者将被追究法~责任。7,3乙方应与甲方签订由甲方提供的信息安全保密协议。I第八条违约责任甲方违约责任8。1.1甲方未能按时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费用,除须支付本合同所确定的金额外,每逾I期一天,,须按经双方确认的《技术服务费结算单》应付款额的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8.1.2如甲方未按约定验收或签署确认单延期付款,由此发生诉讼纠纷而产生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8.2乙方违约责任8.L1如乙方未能在本合同规定时间范围内c5个工作日内,为甲方提供或更换技术1人员的,,则从第6个工作日起,每延迟一日按500元承担违约金,但赔偿总I金额不超过-个人的人月费用。8.3纠纷解决方式8,3.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应提交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I第九条技术成果乙方人员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工作条件所完成的工作成果c含软件代码、文档、I1图、表等)属于甲方。
原告提交了4月、5月、6月结算单,金额分别为1287.36元、169931.03元、158609.20元,甲方签字人为孙海旭,乙方签字人为赵小飞;还提交了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结算单,金额分别为144521.74元、132000元、131380.95元、129777.78元、113428.57元、104956.52元,甲方签字为孙海旭,乙方签字为赵小飞或许菲。华友公司提交了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案佐证。双方对于结算单的签字问题存在争议,签字不一致,但双方对于结算单的金额均表示认可。
华宇公司认可服务费677990.46元,但是4月30日的1287.36元不认可。该公司认为其没有恶意违约的行为,晚付款是因为结算的比较晚,正是因为之前结算出了问题,才出现了后来有日期有签名的结算单,应该以有日期的结算单为准;其已经支付的款项都是结算在先的,因为结算较晚付款较晚,所以不是违约。华友公司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没有合同依据,不应该得到支持。华宇公司认为其已经开出了15年的发票,但是对方并未付款,是否开具了发票不影响对方付款;即使按照对方有日期的结算单计算,到现在已经1年的时间,对方也没有付款。多次向对方催要款项,被告没有任何回复。
华友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14500元。
本院认为:
涉案《技术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
合同约定华友公司向华宇公司以自身人力资源及专业技能,提供技术服务,现华友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产生了相应的结算单,相关费用已经经双方确认,华宇公司认可其中677990.46元,对其4月份的结算单,因合同彼时尚未签订,处于洽谈状态,因此产生的费用并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华友公司主张该月费用并无法律依据,本院对4月份的费用不再支持。至于华友公司辩称其没有拖欠付款,根据合同4.1条约定,“甲方应按月向乙方支付规定的技术服务费,法定节假日如因甲方原因提前放假,甲方仍需支付乙方该节假日期间的技术服务费。”根据该合同字面的意思,华宇公司应当按月向甲方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费,且华友公司向华宇公司提供人员技术服务费,系人员工资费用,如因华宇公司拖欠上述费用必然导致华友公司无法正常支付员工工资,故从字面意思解释,还是根据合同订立背景来看,华宇公司确实存在违约行为,应当为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华宇公司参加诉讼后,表示同意支付合同款,但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并非其合法抗辩事由。本案中,原告主张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数额主张违约金,数额过高,华宇公司对此表示异议,本院将依法在合理范围内确定违约金数额。
同时,合同第8.1条约定“如甲方未按约定验收及签署确认单证延期付款,由此发生诉讼纠纷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可见本案律师费系合同签约时已经约定的维权成本,故该项费用数额与可预见的违约合同损失,华宇公司怠于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承担合理的律师费用。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华宇金信(北京)软件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华友联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金额677990.46元,违约金120000元,律师费5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华友联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北京华宇金信(北京)软件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郭振华
人民陪审员 巩煜龙
人民陪审员 张宏图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佳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