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7民初1390号
申请人:北京辉蓝保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栗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尊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87年7月28日出生,北京辉蓝保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沂水县。
被申请人:北明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辉蓝保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蓝保盈公司)与被告北明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辉蓝保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北明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本院作出(2019)京0107财保112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现诉讼中辉蓝保盈公司因与北明公司达成和解,申请撤诉并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辉蓝保盈公司与北明公司达成和解,并撤回保全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明软件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存款11479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金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