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辉蓝保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辉蓝保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明软件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7财保112号
申请人:北京辉蓝保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3543室。
法定代表人:栗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尊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87年7月28日出生,北京辉蓝保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沂水县。
被申请人:北明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科技园区永引渠南路18号院1号楼/2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辉蓝保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明软件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存款114790元。申请人以114790元现金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明软件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存款11479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094元,由北京辉蓝保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