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辉蓝保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8民初38487号
申请人:北京辉蓝保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3543室。
法定代表人:栗倩,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易博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56号西区9号楼120室。
法定代表人:段晶。
申请人北京辉蓝保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易博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北京辉蓝保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易博腾达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85 940元的财产。申请人北京辉蓝保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提交保全标的30%现金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辉蓝保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易博腾达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 285 94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 明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徐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