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卓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卓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佛山保基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21813号
申请人:广东卓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永泰学山塘大街81号A3栋201-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78043234A。
法定代表人:陈定洪。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琳,广东广信君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妮,广东广信君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保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泌冲建设大道2号泰成中心办公楼3二层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6151817XX。
法定代表人:冯建新。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何骋。
申请人广东卓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保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保基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5178.9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卓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保基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5178.9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95.89元,由申请人广东卓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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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