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施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539江苏凤凰学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施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3民初539号
原告:江苏凤凰学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软件产业园A栋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磊、***,北京同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施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68号1幢503室。
法定代表人:顾晓倩。
原告江苏凤凰学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施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受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凤凰学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0000元。
原告江苏凤凰学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凤凰学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施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凤凰学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凤凰学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庞文斌
审判员曹智勇
审判员*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