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8民初4309号
原告:***,女,199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被告:杭州施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68号1幢503室。
法定代表人:顾晓倩。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静,系被告关联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杭州施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季隽虹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高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