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2691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方诚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滨文路12号2幢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69457880XG。
法定代表人:***,董事。
被执行人: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西,石门路北尚泽时代广场A5幢办1108-1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4102025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杭州方诚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5485.75元[其中支付货款135000元、逾期利息25188.75元(以13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为标准自2018年9月7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为8490.66元;以135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为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9月9日为16698.09元,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1690元、财产保全费1290元、案件执行费2317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刘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