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华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民终1803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灝,广东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华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鹤鹏路******。
法定代表人:皋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其佳,上海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华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魏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均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279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第一项和第二项,变更原判第三项、撤销第四项,改判支持其的原审第三项至第五项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华魏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我方为公司签订合同总金额达11820862元,我方作为销售员签订合同,按约定应该得到总销售额1%的奖励金,并且我方离职前还为公司收了400万元的回款,其中还有300多万元做好了流程等客户支付。二、关于2011年至2012年的奖金,我方经常打电话催财务支付,财务总监张芳于2013年、2014年核算了部分奖金,在2015年至2017年间都有承诺且实际支付过部分奖金,因此该请求未过时效。我方提交了与公司财务、法定代表人的微信截屏,其中与法定代表人的对话中提及的46730元,是由超高压奖金20000元,江苏通光项目奖金3780元、江门换流站项目奖金2950元,前海、民田、深水、外环项目奖金20000元组成,其同意在2018年4月3日支付部分款项,说明我方的诉求未过仲裁及诉讼时效。三、关于2017年超高压奖金问题,公司法人要求收回超高压呆账20万元,我方在2017年4月28日收回该笔呆账,公司支付了30000元,其余款项公司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同意后期分批支付,有本人与财务总监在2018年2月8日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证人证言为证。
华魏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其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奖励提成,本案诉讼费及电子证据固定费用由***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在职期间多次不服从管理无故旷工,是自动离职。2018年3月我司通知***工作地点变更至深圳,4月起***就在深圳打卡上班,从未提出过异议,我方提交的证据7也可以证明我方不存在拖欠工资、奖金的情况,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2018年8月1日起,***未上班,应当视为旷工,且根据证据3其存在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所以应视为其自动离职。二、即便我司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认定的月平均工资金额错误。根据***提交的证据8,其仲裁时自认每月工资6400元,我司出具的收入证明是为了协助***办理贷款,不能反映其真实收入情况。***现持有该证明,有违诚信原则,且根据禁止反言原则,月工资的认定应当以其自认为准。三、即期奖励提成计算基数错误。从***提交的销售激励奖励政策可看出,我司支付提成的前提是收回合同到货款,且按实际回款金额及比例核算提成标准。***的工作内容不仅是促成合同签订,更应当注意其经手项目的回款进度。即使我司需要支付提成,也应当以***收回合同款项为计算基数,其离职后由其他工作人员收回的合同款不应当作为提成的计算基数。
***起诉请求判决华魏公司支付:1、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的工资64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600元;2、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5000元;3、2011年至2012年收款奖金221234.86元;4、2017年超高压呆账奖金70000元;5、签订合同1180万元按百分之一计提成118000元;6、电子固化服务费2550元。
一审法院查明并认定如下:
(一)劳动关系基本情况:***于2010年3月8日入职华魏公司处,双方自2016年3月9日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从事南区销售经理岗位工作,工作地点为广州,基本工资为6000元/月。每周周一至周五上班,自2017年下半年起通过钉钉打卡考勤。***每月工资包括固定工资6000元+餐补+奖金(浮动),华魏公司每月通过银行转账发放上月工资。***最后工作至2018年7月31日。华魏公司支付工资至2018年6月30日。6月份工资实际支付5109.26元。华魏公司为***缴纳社保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1日,***申请劳动仲裁。
(二)工资:劳动仲裁裁决华魏公司支付***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的工资6400元,华魏公司予以认可。***申请劳动仲裁时尚未到工资发放时间。***主张拖欠工资赔偿金不予支持。
(三)奖金:1.***主张2011年至2012年收款奖金176560元。华魏公司主张奖金已在当年发放完毕且***的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
一审法院认为,***该项请求不仅已超过劳动仲裁时效,也超过了普通民事诉讼3年的时效,对***主张176560元不予支持。
2.***主张2017年超高压呆账奖金70000元。***主张华魏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承诺若***收回超高压呆账20万元,10万元用于奖励收回超高压呆账的人员,***个人负责将此款收回,公司支付了3万,仍有7万元未支付。***提交了黄安东及王锋的证词,并申请黄安东出庭作证。***提交了与华魏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对话内容为“***:皋总,我上周五在深圳出差时脚崴了,烦请你从我的奖金46730元中支付一些给我去治疗脚伤,万分感谢!皋:抱歉,没注意到你短信,好好养伤,明天我和张芳商量下。***:谢谢皋总。皋总:你和张总商量好了吗?皋:最近账上没资金,得到月中收款优先安排下。***:好的谢谢你。”
华魏公司辩称***在仲裁庭审时曾表明华魏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7年5月份承诺收回此款后有奖金,且该款由***于2017年10月份收回,但是华魏公司有证据证明该20万元于2017年4月28日到账。
一审法院认为,***目前未有直接证据证明华魏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诺收回呆账奖励10万元的事实。***与华魏公司法定代表人聊天的微信内容中也未提到呆账奖金之事。仅有证人证言证明力不足以证明收回呆账奖励之事实,对***主张收回超高压呆账的请求不予支持。
(四)提成:***主张根据上海华魏公司销售激励政策(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其2014年销售业绩4500103元,2015年销售业绩2627330元,2016年销售业绩5293429元,按百分之一计算提成。
经查,***提交的销售激励政策(2014年度)5.1.1销售团队业绩提成比例表规定,项目结算节点的毛利率Z,当Z≦45%,45%﹤Z≦50%,Z﹥50%时,依次对应的项目提成展实际销售额的比例为3%、4%、5%。工程项目的毛利较低,关于提成比例另行商定。…5.1.2.1销售合同款项回收后按照实际回款比例先将提成总比例的50%计算发放。5.1.2.2年末对销售团队总体费用进行考核,如总体费用比例不超过费用包干比例,则将提成全额核算给销售团队,并按照回款比例将已回款部分项目提成发放;如总体费用比例超过费用包干比例,则剩余的提成总比例的50%不予发放。
***提交的销售激励政策(2015年度)5.1销售团队业绩提成比例表规定,项目结算节点的毛利率Z,当Z≦15%,对应的项目提成占实际销售额的比例1%。…5.4销售团队业绩提成发放标准:5.4.1第一笔即期奖励:合同到货款收回后,按照实际回款比例先将同比例提成的50%进行发放;如没有到货签收单扣留应付部分的30%,待客户确认的到货签收单收回后补发。
***提交的销售激励政策(2016年度)5.1销售团队业绩提成比例表规定,项目结算节点的毛利率Z,当Z≦15%……对应的项目提成占实际销售额的比例为1%。5.4销售团队业绩提成发放标准:5.4.1第一笔即期奖励:合同到货款收回后,按照实际回款比例先将同比例提成的50%进行发放;如没有到货签收单,待客户确认的到货签收单收回后再核算发,合同约定无需到货签(验)收的除外。
***主张其完成的提成项目包括:
(1)2014年3月31日签订的民田项目两份供货合同,金额依次为2197076元、2303027元;华魏公司确认上述合同项目及合同金额,截止至2019年4月21日,已收款金额依次为1757660.8元、1842421.6元,已收款比例为80%,其中***离职前2017年6月21日收款金额依次为439415.2元、460605.4元,收款比例为20%,离职后收款由他人完成,与***无关;
(2)2015年10月27日签订的深水项目合同,合同金额为2627330元;华魏公司确认上述合同项目及合同金额,截止至2019年4月21日,已收款金额为2101864元,已收款比例为80%,其中***离职前2017年9月20日收款金额525466元,收款比例为20%,离职后收款由他人完成,与***无关;
(3)2016年8月29日签订的前海项目合同,***主张原合同金额为2692500元,后减少了60万元,即2092500元。华魏公司主张上述合同金额为2060000元,截止至2019年4月21日,已收款金额为412000元,收款比例为20%,***离职前2017年10月20日收款;
(4)2016年10月19日签订的外环高速项目合同,***主张合同金额为2600929元。华魏公司确认上述合同金额,截止至2019年4月21日,已收款金额1560558元,收款比例为60%,其中***离职前2016年11月4日收款金额780279元,收款比例为30%,离职后收款由他人完成,与***无关。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项目回款情况,华魏公司已向法庭答复。如***主张存在除华魏公司确认的回款情况之外的回款事实,应提交证据证明。在无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采纳华魏公司确认的截止至2019年4月21日的项目回款情况。关于提成的计算,2014、2015、2016年度的销售奖励政策已有明确规定项目毛利率所最终对应的提成比例。因现在未最终回款完毕,未核算毛利率,***主张按最低的1%提成比例计算提成予以支持。根据上述销售奖励政策规定,销售合同款项回收后按照实际回款比例先将提成总比例的50%计算发放。因此,提成的计算公式为“合同回款额×1%×50%=第一笔即期奖励”。华魏公司抗辩***离职后的回款与***无关。销售的核心工作在于促成合同的签订,在合同依约履行情况下,无需销售人员跟进收回款项。销售奖励政策未特别规定销售人员的工作内容包括追收回款。***基于对销售奖励政策的信赖,完成了销售的本职工作,其有权依据该政策的规定,按其促成合同签订的项目的回款情况获得相应的提成。至于***离职后存在其他人员跟进收款及其他的工作所需的成本支出,因华魏公司也已按照销售奖励政策的规定留存另外50%的提成奖励作为年底核算时用于抵扣团队费用作为保障,该奖励政策对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权益均有兼顾。
综上,根据截止至2019年4月21日的回款情况计算***所需获得的即期奖励提成。经计算为(1757660.8元+1842421.6元+2101864元+412000元+1560558元)×1%×50%=38372.52元。
(五)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主张其于2018年8月1日以华魏公司拖欠工资和奖金、单方改变工作地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提起劳动仲裁。关于拖欠奖金的事实,***离职前确实存在项目已回款但未发放依据销售激励政策所规定的第一笔即期奖励的情况。奖金属于劳动报酬之一。***以华魏公司拖欠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成立。华魏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按月收入10000元计算,并提交了华魏公司开具的《收入证明》载明***在华魏公司处月收入为税后10000元,对上述《收入证明》所列明的内容予以采信。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按照工作年限计算10000元×8.5个月=85000元。
(六)其他:***主张其因提交电子证据产生电子固化服务费2550元,提交了发票,于诉讼费用当中予以处理。
(七)劳动仲裁情况:***于2018年8月1日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华魏公司:1.支付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的工资8000元,包括工资6400元以及因克扣、拖欠工资而支付赔偿金1600元;2.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5000元;3.支付2011年至2012年收款奖金176560元;4.支付2017年超高压呆帐奖金70000元;5.支付签订合同1180万元按百分之一计提的提成118000元。该委于2018年10月22日做出劳动仲裁裁决:1.华魏公司支付***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的工资6400元;2.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据此,一审法院于2019年7月26日作出如下判决:一、自该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华魏公司支付***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的工资6400元;二、自该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华魏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5000元;三、自该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华魏公司支付***即期奖励提成38372.52元;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华魏公司负担;电子证据固定费用2550元,由华魏公司负担。
二审时,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庭询时,华魏公司确认其主张***自动离职的依据是其提交的考勤表。***确认其主张的2011年-2012年收款奖金在申请仲裁之前曾向公司提出过,证据是其一审提供的证据5公司财务总监张芳于2013年6月25日发送的“***收款奖金”、证据18销售奖励政策、证据21与公司总经理皋魏的微信截图、证据22与财务总监张芳的微信截图、证据27各项目的微信群。
***一审时提交(按照其证据清单编号):
5.张芳于2013年6月25日发送的“***收款奖金”邮件,显示了相关项目、收款日期及应支付奖金,最后总计为39535.46元。华魏公司质证称由于时间久远无法确认真实性,即使有该邮件,应付款也仅为39535.46元,与***统计的金额相差悬殊,而且该奖金已在当年或2013年发放完毕了。
10.黄安东证言,称皋魏承诺如收回超高压20万元呆账,将其中的10万元作为奖金;***于2017年4月完成收款任务,公司合计支付其30000元奖金,截止2017年12月其余奖金未支付。
11.王锋证言,称皋魏承诺如收回超高压20万元呆账,将其中的10万元作为奖金。
12.民田项目合同(一),合同金额2197076元,签署日期为2014年3月31日。
13.民田项目合同(二),合同金额2303027元,签署日期为2014年3月31日。
14.深水项目合同,合同金额2627330元,签署日期为2015年10月27日。
15.前海项目,合同金额2692500元,签署日期为2016年8月29日。
16.外环高速项目,合同金额2600929元,签署日期为2016年10月19日。
21.2018年4月3日与皋魏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称脚崴伤,要求从奖金46730元中支付部分治疗脚伤,皋魏回复称最近账上没资金,等到月中收款优先安排下。
22.2018年2月8日与张芳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称“前海164.8万,民田90万,深水52万,外环92.2万,江门换流站29.5万,通光的3780元,超高压皋总说二万”,张芳回复称“看到了,我知道你情况,江苏通光3780元是什么情况啊”,***回复“12.6×3=3780”。***主张其对于前海、民田、深水和外环应按收款0.5%计算奖金,江门换流站按1%计算奖金,加上通光项目奖金3780元和超高压呆账收款奖金20000元,共计46730元。
另查明,仲裁庭审时,***称公司法定代表人在2017年3月、5月承诺如其能收回超高压呆账20万元,就能获得10万元奖金,其于2017年10月收回该笔呆账,公司支付了其3万元奖金,尚有7万元未支付。华魏公司则称其司是在2017年4月收回该呆账的,故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可能在5月做此承诺,可当庭提交收款回单证明。经查,该银行回单显示日期为2017年4月28日,金额为206270.01元,付款人为中国南方电网超高压输电公司检验实验中心。一审时,***称对收款回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确认,并称其在仲裁时对收款时间的表述有误,是其的记忆有误造成的。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对2018年7月工资均未提出异议,视为服判,本院予以维持。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华魏公司应否支付***奖励提成1180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5000元、2011年至2012年收款奖金221234.86元、2017年超高压呆账奖金70000元及承担电子证据固定费用2550元。
关于奖励提成问题。***提交的公司销售激励政策均明确业绩提成发放标准是按照合同实际回款比例予以核算,因此***主张按照总销售额计算提成奖励没有依据;同时,因相关四个合同项目由***促成签订,综合考虑相关项目的已收款情况以及***离职后客观上需要他人跟进收款工作,本院确定华魏公司应当以截止至2019年4月21日的回款情况为限向***支付相关项目的提成,对华魏公司请求不予支付***离职后回款提成的主张亦不予采纳。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华魏公司主张是***自动离职,其的依据是考勤表,但该表并不能直接证明***于2018年8月1日后未工作的原因是自动离职,因此公司以此主张其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依据。同时,华魏公司确认收到了***发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而且如前所述其司确实存在拖欠奖金的事实,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的解除理由成立并判决华魏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问题,有华魏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为据,华魏公司现在予以否认,但对此并无合理解释,亦无证据证明***的每月实际工资低于该金额,因此对华魏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亦予以驳回。
关于2011年至2012年收款奖金,***主张金额为221234.86元,华魏公司至今未支付,但***提交的邮件(2013年6月25日)与其所主张的奖金金额相差较大,而且亦不足以证明至今华魏公司尚未支付该款项,其他证据亦与该项请求没有关联性,***的该项请求依据不足,因此本院对***追索2011年至2012年收款奖金的请求亦予驳回。
关于2017年超高压呆账奖金70000元。***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证人证言和与皋魏在2018年4月3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但***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并不涉及超高压呆账奖金的问题,不足以证明公司曾对其做过支付10万元奖金的承诺以及欠付其奖金,而证人证言的内容和其在仲裁时的陈述并不一致,因此***的该项主张依据亦不充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也无不当,本院亦予维持。
关于电子证据固定费用,是***举证证明其在本案中的相关主张而产生的必要诉讼成本,因此该费用由其自行负担。
综上所述,***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华魏公司关于电子证据固定费用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他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亦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均由上海华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电子证据固定费用255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崔利平
审判员  年 亚
审判员  乔 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朱鹏程
李书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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