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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仪电特镭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29658号
原告:上海仪电特镭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宣化路3号2层2753室。
法定代表人:环翾。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佩,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华,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鹤鹏路355号2幢321室。
法定代表人:裴明香。
原告上海仪电特镭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上海仪电特镭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仪电特镭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张 斌
审判员 张 毅
审判员 黄梦云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姚 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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