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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纤传感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84民初1481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智杰,四川贞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春丽,四川贞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纤传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鹤鹏路355号2幢321室。
法定代表人:郝晓阳,职务不祥。
原告***被告上海***纤传感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本案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并向原告送达了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缴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29元,减半收取计414.50元。
审 判 长  岳小艳
人民陪审员  戢 琼
人民陪审员  张仲雪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尤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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