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驭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执92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驭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301号188-C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鹤鹏路355号2幢321室。 法定代表人:皋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上海驭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沪0118民初151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驭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0万元。此款被告自2021年11月起于每月月底前支付原告1万元,直至**。届时若被告有任意一期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可就被告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且被告应另行偿付原告违约金10万元;二、原、被告双方对本案无其他争议;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应于2021年11月底前支付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因义务人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驭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8,322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全面履行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2次汇款给申请执行人,每次1万元,总计2万元。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上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的存款账户,但余额不足且无资金流动(冻结期限1年,自2022年5月28日起至2023年5月27日止)。除已冻结的银行帐户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上述查控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继续冻结的申请,否则查控期限届满后自动解除,相应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三、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目前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