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3)沪0114财保92号
申请人:上***智能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唐公路180号3幢A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能物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璜溪大道19号10楼1012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鹤鹏路355号2幢321室。
法定代表人:***。
因申请人上***智能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能物联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现申请人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276,146.5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其申请已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及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能物联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76,146.55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