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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某某智能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某某能物联技术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3)沪0114财保92号 申请人:上***智能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唐公路180号3幢A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能物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璜溪大道19号10楼1012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鹤鹏路355号2幢321室。 法定代表人:***。 因申请人上***智能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能物联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现申请人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276,146.5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其申请已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及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能物联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76,146.55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