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084执9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时定芳,女,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倪坤松,男,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女,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扬州市亨利美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倪坤松,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时定芳与倪坤松、**、扬州市亨利美装饰装璜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时定芳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时定芳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7)苏1084民初1454号民事调解
书的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时定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案号立“执恢”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于素权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黄政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董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