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7民初11372号
原告:北京国信网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1邮电新闻大厦西楼9层。
法定代表人:詹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庭辉,男,1975年3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兵,男,1973年4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南京尚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广洋村金家圩61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丁媛媛。
原告北京国信网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尚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与被告在签订涉案合同时约定发生纠纷由乙方(即本案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而签订合同时,原告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北京市石景山区仅为原告公司的注册地址,无经营场所。
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签订涉案合同时,明确约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且在签订合同时原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故本案应依职权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史立新
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孙 玥
书 记 员 穆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