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8执3128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国信网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17号楼4层67号。
法定代表人:詹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苗茁,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南京尚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广洋村金家圩61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国信网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尚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对被执行人南京尚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506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在机动车登记机关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机动车一辆,但车的下落不明。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南京尚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限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玲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金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