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0112民初4746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沈阳中投信和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蔻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眼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康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沈阳中投信和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蔻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眼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康明银行账户存款5,645,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沈阳中投信和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保价是5,645,000元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沈阳中投信和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蔻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眼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康明银行账户存款5,64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沈阳中投信和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郑天冰
审 判 员 马 娜
人民陪审员 邵 欣
书 记 员 李 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