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运达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嘉运达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佳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2893号
原告:北京嘉运达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生命科学园4号院博雅CC 6号楼301。
法定代表人:崔泉。
被告:北京佳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32号楼10层1003。
法定代表人:丰光。
原告北京嘉运达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佳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嘉运达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嘉运达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嘉运达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常晓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沙中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