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通(广东)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

联通(广东)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创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耀泽新能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7民初13641号
原告联通(广东)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创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耀泽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在经其考虑后为由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联通(广东)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联通(广东)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