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通(广东)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

联通(广东)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与广州佰份佰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12执81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联通(广东)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中新广州知识城九佛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陈海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州佰份佰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友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联通(广东)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佰份佰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黄埔区人民作出的(2019)粤0112民初71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广州佰份佰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需从2019年10月开始至2020年9月,每月月底前向申请执行人联通(广东)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支付13618.8元,逾期则以所欠款项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被执行人广州佰份佰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超过15日,则申请执行人联通(广东)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有权就被执行人广州佰份佰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所欠的全部款项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112执8155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李升山
审判员  刘 云
审判员  石 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姜 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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