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执恢456号
申请执行人:联通(广东)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姚伟俦,该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茂炜,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朋,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7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执行人:肖帮荣,男,1986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执行人:邓右,男,1990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执行人:魏典鹏,男,1979年8月6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被执行人:广州佰份佰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联通(广东)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邦荣、邓右、魏典鹏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112民初71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的调解书,广州佰份佰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尚欠联通(广东)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电信服务费163425.8元,该款项由广州佰份佰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分十二期支付,从2019年10月开始至2020年9月,每月月底前支付13618.8元(四舍五入),逾期则以所欠款项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因广州佰份佰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追加***、肖邦荣、邓右、魏典鹏为被执行人,本院作出(2021)粤0112执异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肖邦荣、邓右、魏典鹏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因***、肖邦荣、邓右、魏典鹏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及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除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少量存款及肖邦荣名下车牌号为粤××车辆、粤××车辆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929.45元,扣除执行费50元,剩余款项2879.45元已全部发放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查封了粤××车辆档案,查封开始时间为2021年10月14日,查封期限为两年,因无车辆下落,无法控制车辆,暂无法处理,申请执行人如需继续查封,应于查封期限尚余三十日届满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粤××的车辆。
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给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郝芬梅
审判员 石 妍
审判员 刘 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姜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