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联通(广东)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执32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胜和路6号联通新时空大厦。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联通(广东)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亿创街1号406房之55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东莞市移通互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街道东莞大道430号汇海大厦1803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联通(广东)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移通互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1)粤1971民特221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950669.4元等。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债务且未报告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控,冻结了被执行人东莞市移通互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账户6418********、广发银行账户9550********,冻结期限从2022年1月20日至2023年1月19日;执行到位款项6158.07元,已划付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
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异议。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1971执323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恒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