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5民初4141号
原告:平安医疗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三色路163号银海信息中心(银海芯座B栋)9层901。
负责人:韦永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明银,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骄,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科道芯国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华二路219号天府软件园C区11号楼23层。
法定代表人:朱琳琳。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医疗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与被告四川科道芯国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安医疗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自愿撤诉。本院认为,平安医疗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安医疗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撤回对四川科道芯国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48元,由平安医疗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吴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宁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