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35050号
原告:北京中电华大电子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中二路2号A座六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轶,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科道芯国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华二路219号C区11号楼23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中电华大电子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科道芯国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案件审理中,原告北京中电华大电子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电华大电子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电华大电子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