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科道芯国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科道芯国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精工伟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7民初19775号
原告:四川科道芯国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华二路**天府软件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80027663B。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精工伟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上木古社区新康路****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1138636M。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科道芯国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精工伟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名下共计价值人民币15860000元的财产。为此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编号:10590003900802090376】,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承诺如因原告申请错误致使被告遭受损失的,将以人民币15860000元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科道芯国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精工伟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名下共计价值人民币1586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