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好络维医疗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好络维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天翌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106民初7649号
原告:浙江好络维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荡街道西斗门路3号天堂软件园E幢5层B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单位员工。
被告:江西省天翌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全国青年创业基地内北纬一路西段以北。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好络维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天翌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货款16000元,并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32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8日,原、被告签订《购货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采购1000片LCD/TP组件(液晶屏),货物单价160元,总价值160000元,并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50%预付款,被告于2018年11月10日之前完成产品交付和100%合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自原告收到产品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被告逾期交货的,每延迟一天应当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违约金,超过合同约定时间7天仍未交付,原告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被告需向原告支付全额违约金,违约金计160000元。合同签订后,双方经电子邮件方式变更合同,约定原告先采购200片产品,并由原告预付该200片产品的50%即16000元。原告于2018年12月21日支付被告16000元。但被告未能按约交付货物。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预付货款,然该款原告经催讨至今未能获偿。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查认定下列事实如上所述。
以上事实有《购货合同》、银行凭证、电子邮件、短信、律师函等证据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购货合同》、银行凭证、电子邮件、短信等证据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足以证明原告向被告支付预付货款16000元的事实。被告至今未能按约交付货物,亦未退还相应款项,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还预付货款16000元。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本院经审查,被告逾期交货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主张违约金,然违约金金额相对较高应予以调整,本院结合《购货合同》的相关规定、已预付款项时间和金额以及原告的相应诉讼请求等,综合考虑酌定违约金为5000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江西省天翌光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浙江好络维医疗技术有限公司货款16000元,支付违约金5000元,合计21000元;
二、驳回浙江好络维医疗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80元,合计1180元,由浙江好络维医疗技术有限公司负担625元,由江西省天翌光电有限公司负担555元。
浙江好络维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江西省天翌光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金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