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好络维医疗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鼎芯无限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好络维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6民初10878号
原告:深圳市鼎芯无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梅龙路与民旺路相交处七星商业广场B座903、905、906室(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侯红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好络维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3号天堂软件园E幢5层B座。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鼎芯无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好络维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鼎芯无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鼎芯无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鼎芯无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20元,由深圳市鼎芯无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