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好络维医疗技术有限公司

安吉罗氏铝合金箱包厂与浙江好络维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23民初4558号之一
原告:安吉罗氏铝合金箱包厂,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章村镇河垓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771948529N。
投资人:***,男,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泰杭(安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泰杭(安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好络维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天堂软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73255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系浙江好络维医疗技术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安吉罗氏铝合金箱包厂诉被告浙江好络维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安吉罗氏铝合金箱包厂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吉罗氏铝合金箱包厂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吉罗氏铝合金箱包厂撤诉。
本案受理费1710元(减半收取、已预交)、财产保全费1300元,合计诉讼费3010元,由原告安吉罗氏铝合金箱包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