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方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新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肥市方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91财保7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新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南二环与金寨路交口安粮国贸中心15层15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44131034(1-1)。

法定代表人: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理刚,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市方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香樟大道211号香枫创意园综合科研楼1-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90322984。

安徽新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2020)皖0191财保7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合肥市方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1020××××0672。安徽新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新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合肥市方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号1020××××0672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安徽新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铭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蒋虹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