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域卓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联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新疆华域卓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警新疆边防总队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民辖终2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联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华域卓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新疆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原武警新疆边防总队),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负责人:***,该总站政委。
上诉人北京联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华域卓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新疆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2民初1499号、(2019)新0102民初149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北京联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武警新疆边防总队指挥中心系统升级配套设备采购项目合同》第十条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货物质量、进度、技术等原因发生纠纷时,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仍不能解决时,则提交甲方驻地仲裁机关解决。”双方已达成仲裁协议,甲方驻地为北京市,即本案应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确定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驳回新疆华域卓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被上诉人新疆华域卓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答辩称,《武警新疆边防总队指挥中心系统升级配套设备采购项目合同》约定提交甲方驻地仲裁机关解决,甲方驻地在北京市有三个仲裁机构,仲裁协议无效。我公司作为供货方,依约履行将货物交付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团结路1551号,合同履行地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联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诉认为涉案《武警新疆边防总队指挥中心系统升级配套设备采购项目合同》约定的内容有仲裁条款,应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其上诉的理由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问题,而非管辖权异议,原审法院以管辖异议为由,裁定驳回北京联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对原审裁定本院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2民初1499号、(2019)新0102民初1499号之一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兰莉
审判员安晶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