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时林电脑公司与数据通信科学技术研究所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4-2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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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市时林电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56号西区64号楼三层30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数据通信科学技术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0号。
法定代表人***,所长。
委托代理人***,女,1973年9月16日出生,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闫拥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市时林电脑公司与被上诉人数据通信科学技术研究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9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市时林电脑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市时林电脑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市时林电脑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二万三千零九十二元,由数据通信科学技术研究所负担一万一千一百八十六元(已交纳);由北京市时林电脑公司负担一万一千九百零六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三万八千五百零二元,由北京市时林电脑公司负担(已交纳一万九千二百五十一元,其余一万九千二百五十一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三万零七百九十七元,由北京市时林电脑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辛 荣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蕾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