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联强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宜昌市联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529执恢11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市联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农民,1986年10月27日出生,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宜昌市联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五峰民初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杨娇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长年外出务工,至今未归,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鄂五峰民初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