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云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云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卓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0民初3737号
原告:上海云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海星,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卓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云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卓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
原告上海云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称,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438,16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38,375.6元(暂计算至2020年2月28日,并以1,438,160元为基数,按0.005%/日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19日,原、被告在上海签订《销售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交付国标监控平台、前端接入授权、转码服务器、媒体介入网管,总价1,538,160元,约定交货地址为南京市被告指定地点,如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原告按约履行合同交货义务后,被告仅支付100,000元货款,剩余货款未支付,原告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合同约定:如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合同中载明的签订地为上海,未明确具体到某区,属约定不明,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约定合同履行地为南京市被告指定的地点,被告南京卓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红花村XXX号,故本案应由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无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孙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