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云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闻昂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云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0民初18192号
原告:**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云汉路****。
法定代表人:夏姣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秋瑞,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权北路******iv>
法定代表人:田培杰,董事长。
原告**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原告**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就本案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进峰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丹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