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云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云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飞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04执115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20910409K,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漕东支路81号。
法定代表人:田培杰。
被执行人:江苏飞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0859096348,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红花村136号。
法定代表人:陈翠霞。
申请执行人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飞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0)苏0104民初1862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以下义务:一、被执行人江苏飞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54750元;二、被执行人江苏飞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15475元;三、案件受理费1288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8181元,由被执行人江苏飞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02月2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寄送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对被执行人的车辆情况进行了调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苏A×××××号车辆,但未实际控制;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进行了调查,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047.39元,并已拨付申请执行人;4、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5、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6、对被执行人依法予以查找未果;7、征询申请执行人是否悬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予悬赏查找。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签字确认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自立案之日起,虽对被执行人依法予以了查找,但仍下落不明;虽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但除已拨付的银行存款和已查封的车辆无法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本次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叶运思
审 判 员  唐修荣
审 判 员  唐风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见习书记员  胡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