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梦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梦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2民初836号之三
原告:**,男,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深圳市梦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四道30号龙泰利科技大厦二楼202、203、2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2041326C。
法定代表人:余文胜,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钧,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将军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44141180B。
责任人:龚勃。
被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988号第11幢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702351805。
法定代表人:孙坚,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梦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唐 佳
人民陪审员 于 阳
人民陪审员 刘保民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王红蕾
书 记 员 温贺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