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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东方某乙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05民初14796号 原告:深圳市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余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数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蒋某,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北京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珠海市东方某乙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xxxxxxxxxxxx。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某甲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郑某)。 被告:珠海市东方某甲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xxxxxxxxxxxx。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某甲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郑某)。 被告:珠海市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xxxxxxxxxxxx。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某甲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袁某)。 被告:盐城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xxxxxxxxxxxx。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某乙有限公司(委派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执行事务合伙人工作人员。 被告:贵阳某(有限合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xxxxxxxxxxxx。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某乙有限公司。 被告:郑某,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深圳市某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蒋某、北京某甲有限公司、珠海市东方某乙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市东方某甲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市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盐城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贵阳某(有限合伙)、郑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2025年10月17日,原告深圳市某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某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某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441.78元,减半收取计61220.89元、保全申请费费5000.0元,由原告深圳市某乙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市某乙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1220.89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